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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洛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3- 07 10: 50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甘洛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甘洛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甘洛县城市总体规划》《甘洛县国土空间总体规(2021-2035)》及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条  在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所在地乡镇总体规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原址重建、异地重建自住住房。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由县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洛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自来水公司、国网四川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确保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选址必须符合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在空间规划编制期间应符合村庄规划或村民聚居点规划要求,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修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38号)要求,合理编制村规划,统筹安排村域生态保护、耕地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村民聚居点等空间。在确定村民聚居点纳入村规划的前提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村一规划”或“一点一规划”原则,先行启动村民聚居点规划。村民聚居点选址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生态公益林、河道、河堤、沟口、河边、电力设施等,并确定防洪排涝、地灾防治、地震断裂带避让和消防等防灾减灾的措施,村民聚居点规划报县政府审查通过后,启动该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

第七条  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禁止占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其标准是: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八条  新建农村村民住房选址需避开下列电力设施保护区,自2018年4月28日起,应按照《甘洛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违章种树违章施工作业违章建筑的通告》执行。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分别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区域;江河电缆不小于线路两侧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水域。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甘洛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甘府发〔2003〕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最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保障行洪和房屋安全。

第三章  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一是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二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三是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一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房地一体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二)保护优先原则。村规划新确定的村民聚居点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少占或不占耕地,合理保护水源,避让电力设施保护区。

(三)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扩建房屋需依法申请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申请登记原则。合法的农村村民建房可按批准面积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登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用地标准的宅基地,可按现行人口用地标准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符合省、州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扩建宅基地用地标准。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二)原址重建宅基地用地标准。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 5人计算。原宅基地面积超过用地标准的可以适当增加审批面积,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办理原址重建审批的,需拆除全部老房屋进行重建,老房屋未全部拆除的不予放线、验收和登记。

(三)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三层。若情况特殊需建三层及以上的,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建房。建房村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空挂户。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省、州规定面积标准或已能够满足解决分户用房需要的。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初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测绘图、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资料交村民委员会。

3.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4.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申请相关资料后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综合联审。涉及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探索设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联办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综合联审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涉及交通、公安、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

5.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协作,实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一并发放,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核发相关许可。

7.放线。建房户在建设前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到拟建现场定界、放线、确定坐标并拍摄好相关影像资料。

8.验收。建房户在房屋修建完成后6个月内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9.登记。通过验收的房屋,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一体证登记。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在审批时限内动工并修建完成,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若在审批时限内未完成修建的,需停工进行重新申报,待审批后方可续建。住宅建成验收后应拆旧的,要在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完成旧房拆除、复耕后方可办理房地一体证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审批易地新占土地建房,必须作出复耕承诺并自行复耕,房屋建成超过90天仍未复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督促村民对原宅基地进行复耕。拒不复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复耕,复耕费用由该村民承担。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管理

第十七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宅基地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组织;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村民房屋售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让给买受人,宅基地所有权不变,买卖双方宅基地享有面积均作相应调整;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房地一体证登记。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房地一体证登记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让行为必须征得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

(二)转让人已整户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或转让部分宅基地后剩余面积满足四川省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标准要求;

(三)受让人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四)受让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含宅基地),并符合使用宅基地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村民新建、原址重建、扩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跨度6米及以上的。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县自来水公司、国网四川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办理供水及施工用电、生活用电等一切用电手续;已建成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办理经营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巡查和监管,做到全程跟踪监管。发现未经批准和隐瞒情况采取欺骗手段批准等违法行为的,须及时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查处,直至限期或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查、联审、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洛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自来水公司、国网四川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审批建设要求或多占土地修建的,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责令整改;制止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或废止已批准的审批手续,并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为依据,对农村村民建房中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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